现代快报讯(记者 张瑜)7 月 10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出台《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继承、析产、赠与等处分住房产权的具体做法。据悉,《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对 2020 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共有产权人适用。
《实施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买卖房款全额存入公有产权人指定账户。待所有买卖、登记手续完成后,公有产权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将共有产权人份额房款划转至共有产权人账户,公有产权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产权人原购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及运营产生的费用。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继承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办理转移登记前,继承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至公有产权人处办理确认手续。依法继承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 时间起满五年需买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
《实施细则》中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办理析产,析产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可申请办理住房赠与,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同时明确,继承、析产的受让方是原保障对象的,可申请增购剩余份额;继承、析产的受让方非原保障对象的,不得增购剩余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应经公有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产生的契税、增值税、 所得税等各类税费的缴纳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按比例各自承担。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中提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时,共有产权人应如实反映房屋真实情况,按照合同履约,确保房屋无债权、 债务及无同住人纠纷,房屋水、电、物业费已结清、户口已迁离,不得虚假承诺。若因共有产权人原因,导致交易中止或公有产权人损失的,由共有产权人承担违约及法律责任。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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