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女子将前夫告上法院,希望让正在读初中的女儿跟随自己生活,但前夫坚决不同意。承办法官认为,此案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在了解到他们的女儿真实想法后,一审判令孩子由母亲抚养。
2015 年 6 月,王某和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婷先由王某抚养,但小学至高中毕业期间,双方轮流带女儿 2 年(此年限可随女儿逐渐长大后由其自行决定)。
小婷上了初中后找到刘某,表示自己想跟母亲一起生活。刘某觉得王某已经重组家庭,平时忙于事业发展,对女儿的关心不足,于是到高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婷的抚养关系。
王某并不同意前妻的要求,他告诉承办法官汪仁琴,女儿跟他过得很好,他能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汪仁琴认为该案的情况特殊,在充分掌握双方的矛盾争议点、家庭情况、对孩子的抚养能力等情况后,她想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可王某没有来,他只提交了答辩状,明确表示拒绝变更抚养关系。
" 小婷已经 13 岁了,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对于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我们应当听取她的意见,充分尊重她的意愿。" 汪仁琴在小婷放学后,找到她进行了单独交流。懂事的小婷称,继母对她很好,但父亲很忙,经常不在家,继母一个人照顾弟弟也很辛苦。所以,她希望能跟母亲一起生活。
经过综合分析,汪仁琴从更好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一审判令小婷由母亲刘某抚养。王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该案正处于二审阶段。
法官介绍称,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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