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夏倩)" 房子归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归并款,被告享有居住权,这个调解方案你们同意吗?" 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针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巧用民法典 " 居住权 ",妥善化解了家庭内部矛盾。
杨大爷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已去世多年,杨大爷有一孙子小杨。20 世纪 90 年代初,杨大爷与钱某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12 年,两人置办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闹出纠纷的就是这套房产中属于杨大爷的那一半份额。
今年 4 月,在杨大爷去世后,小杨突然拿出一份他生前立下的遗嘱,遗嘱载明:杨大爷将房子一半的产权赠与给小杨。小杨称,爷爷所立的遗嘱是在亲友的见证下完成的,由他人代书,爷爷在遗嘱上签字。
面对这份 " 突然出现 " 的遗嘱,钱某心里不是滋味。她认为自己和老伴感情一直很好,老伴之前从未提过此事。她不承认这份遗嘱是杨大爷写的。因此引发了诉讼。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发挥案件的教育宣传作用,法官将庭审搬到了 " 党建 + 社区网格审务工作站 "。庭审现场,小杨拿出了一份视频证据,内容是杨大爷一边讲述自己立遗嘱的缘由,一边在遗嘱上签名。视频显示,遗嘱是在饭桌上签订的,周围有不少人在场。对于该视频,钱某表示此前并未见过,但未能拿出证据进行反驳。
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法官提出如果房子归小杨,小杨向钱某支付房屋归并款,但钱某能否有居住权?即钱某生前有权继续无偿居住在房屋内,但不得出租和转租。小杨对此表示同意。法官向钱某进一步解释了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可以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钱某居住在该房屋内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法律保障的。钱某也同意了该调解方案。最后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 366 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居住权具有物权法的效力,经过登记后具有对抗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居住权为解决婚姻、继承等家庭内部纠纷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思路。
上述案件中,法官通过调解让有权利继承的小杨顺利取得房屋产权,也让年迈的继祖母有了一个安享晚年的住处,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矛盾。(文中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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