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眼 " 等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滥设乱设 " 电子眼 " 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 " 天量罚单 " 的事件,引发热议。
行政处罚法第 41 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 " 暗中执法 "。
同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在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一些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
张晓莹解释说,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
据悉," 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主要有三层内涵:一是必须依法。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
三是从重处罚。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样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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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 首违可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说," 首违不罚 " 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她说,大力推行 " 柔性执法 ",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她举例说,2020 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 " 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
如何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
此外,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应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她说,实施首违不罚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定义。" 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基本概念。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直接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界定,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素散见在不同条文中。"
" 增加行政处罚行为定义,意义比较重大,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界限不清问题,有利于将行政处罚权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行,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目标实现,也有利于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
为何增加 "5 年 " 追责期限?
为体现行政权力的 " 温度 " 和人性化执法,1996 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规定了追责期限,这次修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按照新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分为三个层面:
他解释说,增加 "5 年 " 追责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 " 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 " 的要求,对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追责期限。具体适用情形是 "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 "。
为什么没有对 " 共同违法 " 作出规定?
对此,张桂龙认为,这一看法 " 是偏颇的、不正确的 "。
他解释说,所谓 " 有效 ",一方面是指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是指行政管理要有效率,需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他说,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行政机关去一一查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况。
" 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有付款方、收款方,谁违法就处罚谁。"
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 " 一事不再罚款 " 原则的基础上,第 29 条增加规定 "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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