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7-14
试用期满两天就被解雇,他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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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毕业季过去不久,毕业生们也开始陆续走上工作岗位。南京的小刘找了份图书编辑的工作,合同期为 3 年,试用期 3 个月。没想到试用期满后 2 天,小刘就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刘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赔偿金。7 月 14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试用期刚满后 2 天,通知被解雇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 年 10 月 9 日,刚毕业的小刘在南京一家教育公司做图书编辑工作。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试用期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1 年 1 月 9 日,试用期工资为 4800 元 / 月。

2021 年 1 月 11 日,试用期满后 2 天,小刘原本还打算和朋友庆祝转正这件事,没想到迎来噩耗。教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因小刘工作完成的及时性、工作完成的质量、工作态度等不符合被告的用人条件和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通知小刘试聘期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结束,自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2021 年 1 月 12 日,气愤的小刘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2 个月工资 9600 元。2021 年 1 月 18 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小刘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双方各执一词

为此,小刘将公司告上法庭。教育公司辩称,小刘在试用期内审稿出现严重错误,达不到出版要求,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在试用期内小刘所在部门负责人多次和他沟通指出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希望能够督促他积极进步。

针对小刘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的问题,教育公司表示,公司也提出过顺延一个月,以便他尽快适应,直至试用期满小刘也没有签署顺延的材料。因此,教育公司在小刘试用期满后通知小刘试用期不合格不予录用。2020 年 12 月 29 日,部门负责人通过内部 OA 系统和小刘聊天,明确表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告知了他不予录用的理由。

小刘表示,在教育公司的招工启事中,没有要求自己具有工作经验,当即就采用成熟编辑的做法不合理。质量管理规定统计方法由教育公司单方提供,双方没有对工作量进行确认。

法院判公司要赔偿

法院认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教育公司虽然在试用期内通过 OA 系统中表达过对小刘工作的要求,但并未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小刘。教育公司在超过试用期后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小刘赔偿金。小刘要求教育公司支付赔偿金 4800 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教育公司支付给小刘赔偿金 4800 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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