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 2021-07-17
微信请假算不算旷工?有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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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开发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的

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最终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

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

案情简介

2007 年 10 月 1 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约定被告对原告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 年 7 月 1 日,原告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原告请假的信息后回复 " 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

2019 年 7 月 3 日,被告以原告 6 月 30 日-7 月 2 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原告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 600 元的处罚。同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原告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 年 7 月 11 日,原告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 154569 元。该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 [ 2019 ] 第 1667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2018 年和 2019 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 47295 元。原、被告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正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收到新排班表的情况下,6 月 30 日应为原告休息日,故不能认定原告 6 月 30 日旷工。

原告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负责人微信请病假,收到回复 " 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原告的请假申请。虽然按照被告单位的《休病假管理规定》的规定,遇突发情况,原告应当同时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门负责人电话备案,原告没有同时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电话备案,在履行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原告提供的门诊收据、疾病诊断书证实原告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确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的事实。故不宜认定原告 2019 年 7 月 1 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

因此,被告以原告违反单位规定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连续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就 2007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7 年 5 月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告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 2013 年至 2019 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 2013 年至 2017 年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8 年和 2019 年,原告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以享受 10 天年休假。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并案原告)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并案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 67375 元。

燕赵晚报 综合自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人日报

封面图 /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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