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较上位法更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条例(草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其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50 人以上的,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对较大生产事故负责人实行职业禁入
安全事故的发生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知识和能力密切相关。《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其发生事故的场所、设备、工序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条例(草案)》还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和约谈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在特区范围内主要媒体进行道歉,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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