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男子俞某和女子白某登记结婚。但没过几年,妻子白某在酒吧结识了一位尹姓男子。尹某和白某感情发展迅速,甚至开始同居。这期间,白某通过各种方式向尹某转账,少则几百,多则上万。
很快,丈夫俞某发现了妻子的婚外情,要求情人尹某 " 还钱 ",债务纠纷甚至惊动了民警。最终,尹某写下一张 10 万元欠条。事后,越想越气的俞某又细细收集了转账信息,他发现妻子与尹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远不止 18 万。最终,俞某向南京建邺法院提起诉讼,声明原欠条作废,要求被告方返还 27 万余元(含白某向尹某转账 18 万余元及现金给付 9 万余元)。
但是尹某表示,他收到的 18 万元转账中,有 3 万余元投资给白某做生意,并且他否认收到过现金。尹某还称,自己也向白某转过账,大约 2 万余元。尹某还提供了消费记录,希望表明这些钱均花在白某身上。白某对此予以否认。
被告尹某再辨称,两人恋爱期间,白某从未告知她是已婚,白某给付款项是两人恋爱期间正常经济往来及同居消费、投资等费用,且已实际支出消费完毕,他并未从中获利,且因白某存在婚外情,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应返还。
法律中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多次大额转账,白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俞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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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尹某不当交往,违背公序良俗,故其转账行为应属无效。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以获利作为要件,尹某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虽然白某称其取现后,现金由尹某使用,尹某亦称其消费及借款均用于白某,但两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均已实际给付对方或由对方支配。白某累计向尹某转账 18 万余元,扣除尹某转账白某的 2 万余元后,其余 16 万余元尹某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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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法院最终判决尹某返还白某、俞某 16 万余元,驳回俞某、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表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不当交往,有违公序良俗,各方应严守道德底线,共同守护家庭和睦。
来源: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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