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洁 记者 张晓培)徐州男子王某给多个客户转账时,手一抖,选错了收款人,将 45680 元钱转至他人账户,因转款后没办法回转,王某将错转的收款人起诉至法院。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因使用手机银行错误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判决收款人张某中将误转款项原数返还。
王某一直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经常通过手机银行给客户转账。今年 1 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在转款记录里翻找收款人时,将客户李某忠误选成了张某中,结果手一抖,将钱款错转了出去。
刚转完,王某便发现转错了,于是立即拨打 110 报警,但 45680 元已经转至张某中账户,没办法回转。之后王某将张某中起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其返还误转款项 45680 元。
庭审中,张某中对于王某的起诉表示理解,对王某误转款项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中取得王某转账的 45680 元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称,本案中王某系因粗心大意错误转账而将 45680 元支付至张某中账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赠予、道德义务等,因此王某取得该不当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泉山法院判决张某中返还王某误转款项 456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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