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 " 无偿搭乘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车辆驾驶人梁某因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承担 50% 的责任,公路管养中心因未及时发现并清除道路障碍物承担 20% 的责任,乘客戚某未佩戴安全带存在过错,且因好意搭乘减轻梁某的赔偿责任,故戚某自负 30% 的责任。
交警认定驾驶者负车祸全责
2019 年 12 月 1 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 19 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某承担 50% 的责任、赔偿戚某 93530.93 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 20% 的责任、赔偿戚某 37412.37 元,戚某自负 30% 的责任。
戚某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1 年 4 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 " 好意同乘 " 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确定梁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戚某分别承担 50%、20% 和 30% 的责任,予以维持。同时,二审法院对梁某赔偿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 3500 元调整为 5000 元。
法官 : 不要让 " 好意同乘 " 好事变坏事
" 好意同乘 " 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民法典》明确," 好意同乘 " 发生事故,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为了让 " 好意同乘 " 好事不变成坏事,建议被搭乘人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搭乘人也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发生纠纷后也应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理性维权,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采写 : 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吁青 钟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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