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9 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结盘州市首例袭警罪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 年 4 月 11 日,盘州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副所长与一名民警带领两名辅警,在盘州市石桥镇公路上依法对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2 时许,丁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牌车辆载其妻子李某某经过查辑点被查获,因丁某某无证驾驶且不配合民警口头传唤,故执法民警及辅警人员依法对丁某某强制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在民警控制丁某某后进行阻碍,随即民警及辅警对李某某进行控制,李某某对警务人员进行辱骂,将两名辅警人员手部咬伤。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名辅警人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进行辱骂、撕咬,导致一名辅警人员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属于暴击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公安民警、辅警因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遭遇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而导致因公牺牲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类严重损害民警人身安全、破坏社会秩序、践踏法律权威的行为,已在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正式入刑,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包含: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行为,不仅危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还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作为审判机关,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对于此行为必将重拳出击,依法惩治。
来源 盘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 梁晋毅 / 统筹 李梦秋 / 签发 高松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