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刚参加工作的张某遇到一件烦心事,出租房看上去装修一新,没想到刚搬进去不久,他就感到身体不适,原来是甲醛超标。他一纸诉状将房东胡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 6 万余元,法院会支持吗?7 月 28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租房致甲醛中毒,双方闹上法庭
2020 年 5 月 5 日,张某与房东胡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住进去几天后,张某就觉得身体不舒服,一开始以为是感冒,可随后几天出现了头昏脑胀、咽痛等状态,张某怀疑可能是出租房内甲醛超标。
5 月 21 日,张某前往医院,医院诊断为:甲醛毒性效应。5 月 26 日,张某以及其他室友聘请检测公司,对涉案租赁房屋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论为甲醛标准、总发挥性有机物 TVOC 标准不合格。
之后,张某其他室友陆续与胡某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张某与胡某协商赔偿未果,于是起诉至浦口法院,请求判令胡某赔偿医药费、房屋租赁费、检测费等费用共计 6 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70% 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甲醛中毒造成身体不适的伤害,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对自己身体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放任过失。被告在得知原告身体不适并为其找到临时借宿处时,原告没有及时搬出,仍继续居住两三天,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全部案情,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 70% 赔偿比例为宜。
经审理,法院确认原告因甲醛中毒造成的现有损失包含医疗费、营养费、租赁费、交通费,合计为 4697.52 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身体损害赔偿 2 万元,后续治疗费 1.5 万元以及误工费 2 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 70% 赔偿比例即 3288.26 元,剩余部分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当事人不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
承办法官表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自行委托的甲醛检测报告有证据效力吗?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在入住后就曾提出房屋有味道、身体感觉不舒服。此后,原告及室友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均得出甲醛指标不合格的结论。被告虽然对检测报告不认可,但是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租赁房屋甲醛指标合格。双方就房屋是否存在甲醛超标情形造成租客身体伤害发生分歧时,被告并没有及时启动检测,在原告告知被告将进行检测后,也未到现场参与检测,因此对原告委托的检测报告予以采信。
在庭审中,被告曾提出,原告中毒是因为在工作单位上班导致的,这样的理由是否能成立吗?承办法官认为,被告抗辩原告在入住前身体就已经存在不适,证据并不充分,且即便原告入住前身体存在不适,被告也无法证明与原告甲醛中毒之间存在何关联性。另外,被告抗辩原告在售楼处上班,可能受售楼处甲醛等影响,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售楼处存在甲醛等有害污染物质,被告仅凭据自己的推测,认为原告即便甲醛中毒也可能是因为售楼处有害物质超标造成,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甲醛中毒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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