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9 日,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公安局发布通报,黄某某等 3 人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去张家界游玩,回到建湖后故意隐瞒行程,也未主动隔离,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此,玉林公安提醒广大市民:
配合防疫防控工作是
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接受流调、如实填报 " 旅行史 "" 密切接触史 " 等是法定义务,如抗拒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疫情防控义务包括
1. 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 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 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穗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行轨迹等有关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等。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可能触犯哪些刑事罪名?
疫情期间,防止病情传播,保障社会安全人人有责。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毕魏魏律师表示,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拒不配合流调、隐瞒行程、拒绝隔离治疗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触犯以下刑事罪名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 年 2 月 6 日, " 两高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第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08 年 6 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49 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因此,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来源 | 玉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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