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占用公共场地私搭乱建系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他人活动,还侵占公共资源,妨害社会秩序,需要严厉打击,已经在群众中形成共识。然而,位于一楼院内或复式露台等居民潜意识中认为是自家的地方," 这也不碍事 "" 在家里也要拆?"" 已经建成好久了!",这种潜意识会引起搭建者不理解甚至抗拒执法人员对违建的拆除工作,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阐释和说明。
一、" 自家区域 " 搭建的违法性
早在 1956 年,国家建委就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确立了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严禁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
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城市土地均为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仅有使用权)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如违反该条,则面临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如无法补办审批手续,将承受第四十条规定的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后果;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如无法补办规划手续,则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并处罚款。
因而,自 1956 年以来,擅自搭建一直都属于违法行为,并不因为年代久远或者属于自家院内而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置法规于不顾。唯一一个搭建人可以希见的规定是:上述法规大多规定当事人若可以补办审批手续,则只需接受罚款的处罚。
但实践中,这一规定针对的是一些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因种种原因在规划手续已报批而未批准之前开工的情况。一般来说,规划部门在对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认可后,除非重大情势变更、国家政策或法律变动等十分特殊原因,均不会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原规划验收区内补办搭建、扩建等规划手续。所以,在 " 自家院内 " 搭建,基本可以断定系无法补办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无疑。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5 月 18 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也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因以上不同时期颁布的法规所规定的处罚程度相当,但新法规定较为具体,便于适用,因此笔者认为自 1956 年至今,在城市规划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当时的旧法对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均为有效。而这些违法建设,无论是否属于院内搭建或复式露台等 " 自家区域 ",均逃不脱被拆除的命运。
又因违法者自擅自搭建完成后,违建物一直存在的情况下,该搭建行为的违法状态处以持续当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即使是历史较久的违法建设,仍应对其予以追究。
二、" 自家区域 " 搭建的危害性
1、损害城市容貌。
城市容貌是一个城市的对外形象的良好展示,试想一个城市建筑物五花八门、杂乱无章,管理无序,怎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又怎么可以建成宜居的生活环境。虽然一家一户的违法搭建对城市样貌的破坏有限,但是当规划秩序因某一户搭建而遭到破坏,从而引起效仿,那么就会连点成片,造成建筑物高低不一、颜色各异、新旧掺杂、杂乱无章,对一定区域乃至城市整体容貌造成较大的破坏。因而城管部门查违执法需要防微杜渐,不放过一户违建,让守法者扬眉吐气,违法者寸步难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也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将被限期改造或拆除。因而,从破坏城市容貌的方面来说,自家区域的违法搭建亦属于违法行为。
2、引发安全事故。
自家区域搭建的违法建设,因搭建时旨在逃避监管,房主为考虑搭建的便捷性和经济性,所选用的材料一般都是彩钢瓦、石棉瓦等简易材料,而这些材料的耐久和防火性均较差,易老化生锈、极易燃烧。尤其有相当一部分彩钢瓦,因为质量原因,一段时间后便泡沫板外露,如遇一点火星便可能引发大火,造成自身生命财产的损害,还可能威胁到周边住户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也将面临消防部门的责令整改乃至罚款措施。
另外,台风 " 烟花 " 刚刚过去,我们也不得不警惕台风天气对于建筑物的危害。经过规划审批、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均考虑到了地震、台风等极端天气因素。而擅自搭建的房屋难以保证在极端天气下的安全。台风极有可能将本就不十分牢靠的简易建筑刮倒、刮飞,从而导致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因此不得不治,不得不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自家院内或者复式露台所谓 " 自家区域 " 搭建的违法建设,同样应属于必须拆除的范畴。而城管部门,也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好这一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将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进行到底。
(作者为公职律师、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城管队员 查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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