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导致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会怎么判决?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因新冠疫情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受疫情影响没能如期发货,企业退款后被告上法庭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 年 3 月至 4 月,某科技公司(乙方)与某医疗设备公司(甲方)签订 3 份《购货合同》,分别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呼吸机 20 台、20 台、60 台,货款分别为 110 万元、110 万元、330 万元。合同(一)约定:款到 15 个工作日内发货,合同(二)、(三)约定:全款收到后甲方根据发货订单排货。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依约支付了三份合同全部货款,但对方一直未发货,并于同年 4 月 23 日、30 日退还了全部货款。
后来,某科技公司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医疗设备公司支付法定违约金 165 万元以及不能交货给某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失 107.4 万元。
对此,某医疗设备公司辩称,事发时公司处于被政府半接管状态,呼吸机接受统一调配,全力保障全国特别是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的疫情防控急需,发货排期受影响系不可抗力所致,且及时退还了全部货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改判,企业不用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某医疗设备公司未能按合同(一)约定发货,构成违约。一审判决:某医疗设备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违约金 33 万元。某医疗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医疗设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曹廷生表示,根据合同(一)约定,某医疗设备公司应于同年 4 月 24 日前交货。同年 4 月 22 日,包括合同(一)在内的案涉三份《购货合同》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履行并由某医疗设备公司退回货款。某医疗设备公司于 4 月 23 日退还合同(一)项下货款时,该份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尚未届满,某科技公司主张某医疗设备公司逾期未履行合同(一)项下交货义务欠缺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659 号通知、669 号《紧急任务调配单》及《感谢信》等证据,某医疗设备公司未能履行三份《购货合同》的原因在于接受政府统一调配而无法及时向某科技公司安排发货,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的免责情形,且某医疗设备公司在合同(一)交货期内已通报发货排期情况,并及时退还全额货款,处理过程也没有显著失当之处,因此某科技公司向某医疗设备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南京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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