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8-20
承诺每月给孩子4000元抚养费,判决后又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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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妻子秦某主张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丈夫洪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 4000 元。洪某表示如女儿最终随秦某生活,其愿意给付该抚养费。一审判决后,洪某又以其月薪仅为 7000 元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8 月 20 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洪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洪某和秦某都是江苏海安人,洪某是医药公司的销售员。2014 年,两人在常熟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2015 年,两人在海安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居住在洪某婚前在常熟购买的房屋。第二年,秦某生下了女儿洪彤(化名)。

然而,在那之后,洪某和秦某因琐事发生多次矛盾。2019 年 11 月,两人在家中吵架,互相揪扭,洪某在纠缠中遭受刀伤。同年 12 月,洪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离婚。经调解,双方同意维持婚姻现状。但是,两人的矛盾并未有效化解,夫妻感情也越加淡漠。2020 年 5 月,秦某带女儿洪彤离开常熟返回海安娘家居住,并将洪彤的户籍迁到海安。同年 8 月,洪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庭上,秦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洪彤随其生活,洪某应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 4000 元。对此,洪某表示,希望洪彤由其抚养,并不需要秦某给付抚养费。同时,洪某还表示其除提成外每月固定工资 7000 元,如最终洪彤由秦某抚养,其同意每月给付 4000 元抚养费。

另查明,根据洪某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间,洪某的工资、奖金收入为 523457.63 元、其他收入为 393531.15 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要求与秦某离婚,秦某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因洪彤尚年幼,出生后主要由秦某及外祖母照料,虽然洪某、秦某均希望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甚至洪某表示可以不要求秦某给付子女抚育费,但综观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现阶段洪某的经济能力强于秦某,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洪某根据收入状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而给付子女抚育费得到平衡,相反,幼女随母的天然优势则不是用金钱能简单削减的,法院从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确定未成年子女洪彤随母亲秦某共同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此后生活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生了足以影响抚育关系变更的事实,届时当事人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洪彤随秦某共同生活,洪某从 2020 年 6 月起按每月 4000 元的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直至洪彤独立生活等。

洪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受雇于某医药经销企业,收入并不稳定,且合同期限为三年,每月基本工资 7000 元,无力负担每月 4000 元的抚养费,洪某还为此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严君臣 通讯员 刘昌海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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