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金某是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公司对他作出调岗决定,但他拒绝调动,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公司决定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金某则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法院会怎么判呢?2021 年 8 月 27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公司调岗,员工拒绝调动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公司和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金某的工作岗位是操作工,并约定 " 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而且 " 甲方已将本公司的员工守则对乙方进行了培训,乙方同意接受该守则对自己的约束 "。同时,食品公司的员工守则规定:" 无故连续旷工 3 日或全年累计旷工 3 次者,公司根据业务合理调动岗位,不服从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造成损失的赔偿公司损失 "。
金某在质量部质检岗位工作。2020 年 3 月 18 日,食品公司对金某作出调岗决定," 质量部金某因个人能力不能胜任当前的质检岗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进行调岗处理,从 3 月 19 日起,金某由质量部调至生产部外包岗位。金某 3 月 19 日上午 8 点准时到生产部外包岗位报到上班 "。而金某在微信工作群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决定,拒绝调动。之后,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
食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向金某发出《未按时到岗通知函》,要求金某遵守公司管理,及时前往新岗位外包组上班。2020 年 3 月 23 日,食品公司向金某发出《通知函》,再次通知金某于 24 日上午 8 点前往新岗位上班,逾期公司将按照员工守则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当日,金某复函食品公司,明确不同意工作岗位调解。
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2020 年 3 月 24 日,食品公司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事实和依据请示单位工会,单位工会第二天作出批复,同意食品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2020 年 3 月 25 日,食品公司作出《解除 /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金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公司调整金某的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金某不服从食品公司的调岗决定,拒不到新岗位报道工作,食品公司以金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金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两个工作岗位均在车间,金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食品公司调整岗位违法,故对金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的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金某作为食品公司的员工,有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食品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金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故食品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食品公司基于金某的工作表现及绩效考核情况,对金某进行岗位调整,该次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人资配置需要作出的,具有合理性。
金某原在质量部从事质检岗位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对产品外观进行检查,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在生产部外包岗位,主要工作内容是对产品进行分装、外包装,两个工作岗位均在车间。调岗前后的工作内容虽不尽相同,但同属于车间操作工,且现有证据未能反映调整后的岗位的工作强度、工资待遇有所影响。因此,食品公司调整金某的工作岗位,既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金某不服从食品公司的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食品公司以金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金某向食品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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