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市高淳区有一名男子接盘一家 " 旺铺 " 卤菜店,不料开店数月生意惨淡,根本不像原店主描述得那么好。该男子认为自己因商业经验不足被忽悠,于是把原店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店铺转让协议并要回 19 万元的转让费。近日,高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请。
辞职创业的刘先生,与儿子在外地学习卤菜手艺后,决定回到南京市高淳区开一家小店做生意。在寻找店铺的过程中,刘先生认识了经营卤菜店的老乡王某。当时王某的店铺仅剩 1 个月的租期,正打算将店转手后回老家开农家乐。于是,二人 " 一拍即合 "。王某以 19 万元的价格将卤菜店转让给了刘先生,店内的设备原封不动。
刘先生盘下店后干了几个月,没想到生意惨淡,亏损多达 30 多万元。近日,刘先生以签订转让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店铺的转让协议,并要求王某退还转让费。
刘先生在庭审时表示,他跟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时,房东称不知道有什么转让费用。店铺并非王某所说的人流量大、生意好,每日营业额更与王某所述相差甚远。刘先生认为王某的商业经验及判断能力都比他强,令他吃了亏。
而王某则辩称,他在经营期间对店铺重新进行了装修、购买了设备,所以收了些转让费。转让店铺前,刘先生多次前往店铺及周边查看,他是在对店铺情况有一定了解的前提下才签了协议。生意不好是刘先生加盟的卤菜品牌不知名所致,并不是人流量不够,周围的卤菜店生意都很好。
法庭认为,刘先生称自己商业经营经验不足,不了解行情,缺乏判断能力,而王某利用自己丰富的经营经验,将案涉店铺以 19 万元高价转让,且经营状况也不如王某所描述的那样好。可在签订协议时,刘先生并没有处于危困状态、也未丧失判断能力,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前已对店铺状况有过充分的了解,是基于自己的认知和判断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庭还认为,商业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刘先生虽缺乏商业经验,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对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应自行承担。至于店铺转让费,则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费用的有无、高低都是取决于合同双方对店铺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对市场的预判。在店铺转让时,只要合同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且合法有效,那么合同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
最终,高淳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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