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9-01
已过户的二手房未交付前漏水,新房主索赔14万元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renwen1.html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已经过户的二手房在没有交房前,水管破裂导致相应损失,该由谁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与租金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9 月 1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买房后发现漏水,双方有争议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 年 5 月 26 日,陈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385 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当天,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 7 月 30 日交房,交房当日付清尾款 5 万元。7 月 25 日,丁某搬离房屋,但第二天楼下住户发现楼上漏水,于是向物业反映。物业联系了丁某,经检查,是厨房一处隐蔽水管破裂,导致地板及部分家具被淹,部分地板拱起。

陈某知道这件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为此陈某拒绝收房。丁某则单方将水淹的实木地板用复合地板更换修复。

因装修问题和逾期交房,新房主索赔 14 万元

双方对逾期交房和损失赔偿产生争议,陈某起诉至法院。他认为,就修复方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丁某单方进行的修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工期短,地面未干燥即施工,门框,衣柜等受潮但未作修复。其次是原来是实木地板,现以复合地板修复,品质降低。因地板有发霉风险,陈某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丁某的修复大部分为无效修复,仍应赔偿损失。同时,陈某还认为,丁某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约定,应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期交房,丁某应赔偿无法正常入住产生的租金损失。对此,陈某共提出了 14 万元的赔偿请求。

丁某则表示,自己为了按时交房,提前 5 天搬家,搬家后第二天水管爆裂,这是意外事件,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房屋产权已过户,风险应由陈某承担。他没有违约的主观意图,房屋存在瑕疵,可以在交房后正常维修,与合同约定并不冲突。但陈某采取了对双方都不利的做法,坚决不收房,根据合同的约定,附属设施不合格不代表房屋不能交付,租金损失是无法预见的间接损失,不应由自己来承担。丁某在修复时对地面已作烘干处理,陈某怀疑地板会发霉,将新安装的复合地板拆除,扩大的损失应由陈某来承担。

法官:隐蔽瑕疵与房产是否过户登记或实际交付无关

承办法官陈文军表示,在双方就修复方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方修复的做法不妥,导致矛盾复杂化。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从物尽其用、节约资源的角度,如果陈某愿意利用,可以相应地减少丁某赔偿的数额,如果陈某有合理的理由不愿意利用,则丁某的修复费用有不能抵偿陈某损失的风险。法院认为,应正确理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 交付 ",如遇到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的损毁、灭失,在产权过户后应由买方承担。对于水管老化破裂导致的物的损失,并不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对象,而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换言之,出卖人对标的物隐含着标的物无隐蔽瑕疵的承诺,案涉水管老化属于隐蔽瑕疵,与房产是否过户登记或实际交付无关。因此,陈某要求丁某支付地板泡水等导致的财产损失,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丁某称自己不是不愿交付,而是陈某以赔偿金额未谈拢为由拒绝收房。丁某的该项辩称意见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因此对陈某要求丁某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陈某主张的租金损失,评估报告确定维修工期为一个月 ( 不包含房屋装修后去除异味的等待时间 ) ,陈某主张该房屋如果出租,租金大约为 5000 多元,丁某则辩称租金大约为 3500 元左右。法院参考同地段的租金水平,结合本案案情,因维修期间陈某确实存在不能入住的居住利益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丁某承担 5000 元的租金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丁某支付陈某各项损失共计 3 万余元。

(编辑 王鹏)

相关标签

二手房 索赔 民法典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