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南京 2021-09-01
为追债冒充工地工人,3人提起虚假诉讼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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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3 人在追缴欠款时 " 灵机一动 ",提起虚假诉讼,不料将自己送上刑事案件被告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9 月 1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因工程款提起虚假诉讼,被法院识破

事情还要从 2015 年 2 月说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工程分包给乙公司施工。后经多层转包,这项工程由陈某某(已另案判决)承接,陈某某也实际参与工程施工。

2017 年 11 月,陈某某自称向乙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同时因为他欠姜某某、江某某等人的债务,伙同陆某某、姜某某、江某某等人,组织人手冒充工地工人,捏造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向秦淮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虚假陈述和伪造的工资结算单及附件。秦淮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之后法院发现上述犯罪线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 年 8 月 5 日,陆某某被抓获归案。很快,江某某和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根据陆某某和江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对二人宣告缓刑,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

承办法官刘娟表示,该案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其合法的债务,是被债务人误导和利用。且该案开庭之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两名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对上述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另一名被告人因具有前科劣迹,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被拖欠欠款值得同情,但索要债务的手段要合法

"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于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本案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也因涉及农民工利益而支持起诉,被告人却利用国家的相关保护政策,欲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给国家对农民工的保护相关政策施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已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应以虚假诉讼罪对其判处刑罚。" 刘娟表示,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为了索要自己被拖欠的钱款,伙同其债务人伪造虚假的出勤单、工资表等证据,冒充农民工的身份起诉债务人承接工程的用工单位,经法院多次谈话、调解仍不撤诉,最终法院对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且民事案件已经开庭审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刘娟表示,该案被告人虽被拖欠钱款、值得同情,但其索要债务的手段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其债务人提出帮助伪造材料、提起诉讼等不合理要求时,应该意识到其后续行为的违法性,不应为了追求债务被清偿的结果,向其他民事主体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此种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司法行为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可能的损害,应予打击。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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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检察院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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