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房屋纠纷案的原告自作聪明,私自篡改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该法院认为这名原告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妨碍案件正常审理,最终开出了一张 2 万元的司惩罚单。
南京男子王某,曾与李某签过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某自愿将位于建邺区江心洲的一套住宅出售给王某。后来,因李某向第三人借款,将案涉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导致王某无法过户,于是双方来到建邺区人民法院打官司。
建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王某作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据了解,该协议显示甲方为李某,而乙方一栏除了填有王某外,还写有王某儿子的名字。
法官有些不解,这场官司不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吗?王某儿子的名字为何会出现在合同中?面对法官的质问,王某称,是想让法院认为,是其儿子与李某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于是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添加了儿子的名字。
法官仔细梳理双方的证据后认为,王某私自篡改协议的行为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协议的乙方仅有王某一人,他的儿子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对于王某在重要证据中自行添加其儿子姓名的行为,法院认为应属于伪造证据,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近日,建邺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 2 万元的处罚决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王某收到司惩决定书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了罚款。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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