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债务人生前向他人借了钱,但在两年后突发疾病去世,债权人因此将其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清偿自己父亲的债务。债权人这番主张是否有理?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乐昌市人民法院的案例显示,2016 年,李某强曾先后多次向彭某借款共计 76100 元,并签下两张借条,后不幸于 2018 年因突发疾病逝世。
彭某称,李某强的债务应由其遗产继承人——李某强的两个儿子承担,并与其二人进行了联系。但期间,李某强的两个儿子认为两份借条的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以此为由拒绝还款。为此,彭某将李某强的两个儿子李某洪、李某韶诉至乐昌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二人根据欠条约定偿还本息。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强的欠款有借条、银行转账、聊天记录在案予以证实,依法应当偿还。李某强已故,其两个儿子系其继承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在李某强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本案债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李某洪、李某韶在遗产范围偿还借款本金 76100 元和利息。
经办法官指出,从该案例可知,相关继承人如选择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也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黄健婷 蓝洁雯 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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