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 2021-09-05
男子游泳抢占他人泳道受伤致残,要求对方赔偿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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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各大游泳馆的泳客络绎不绝。泳客畅快游泳的同时,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游泳馆的健康权纠纷。

男子抢占泳道,受伤致残

2019 年 6 月 10 日下午,杨某在珠海市某中心游泳馆游泳,为超越前方泳客,在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对向泳道时,与从对向泳道蹬壁出发滑行的丁某发生碰撞。碰撞中,丁某左手指挫伤杨某左眼。事故发生后,杨某自行靠岸并被救生员送往医务室进行伤口处理。随后被 120 救护车送往人民医院急诊救治,并于当日转入住院部治疗。2020 年 4 月 27 日,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的伤残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杨某因外伤致左眼球破裂伤伴行手术治疗致遗留左眼萎缩,评定为七级伤残。

杨某要求赔偿 58 万余元

杨某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向珠海市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心游泳馆及丁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全部费用共计 58 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某认为丁某蹬池入水是导致其受伤致残的 " 元凶 ",游泳馆监管不力是 " 帮凶 ",丁某及某中心游泳馆均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丁某辩称,他在自己的泳道上正常入水蹬壁滑行出发并无不妥。杨某为了超越前方泳客,无视靠右游行的规则,越过中线占用他的泳道,才会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某中心游泳馆辩称,泳客在入会前就被告知相关管理制度,游泳馆覆盖监控可为此次事故提供证据,救助人员在杨某受伤后及时救助,游泳馆已有效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判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超越前方泳客,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对向泳道,已然违反泳道内游泳的行进规则,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丁某在泳池边转身面向泳道时,杨某已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丁某所在泳道。丁某转身面向泳道至蹬壁出发前,客观上存在时间间隔,但其未能充分观察泳道情况,蹬壁出发滑行,继而与杨某发生碰撞,被告丁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杨某所受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涉游泳馆监控设备齐全,且配备救生员和医疗室,在杨某受伤后及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原告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香洲法院据此依法作出被告丁某向原告杨某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的判决。原、被告各方收到判决后均息诉服判,自动履行判决款项,未提出上诉。

到健身场馆运动,你该注意些什么?

首先,要 " 诚实告知 ",在进入健身场馆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人员自身身体状况,不得隐瞒;其次,要 " 遵守规则 ",认真阅读器材使用说明,按照场馆的管理要求和运动项目的规则开展活动;

其次,要 " 量力而行 ",根据身体状况选择适度的健身活动,不可盲目 " 撸铁 ";最后,要尽到 " 合理注意 " 义务,运动过程中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避免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而健身场馆也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合理告知、确保健身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健身器材达到质量要求、安全保障人员配备齐全等,否则,如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顾客受伤,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今后的经营也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肖辉燕 郑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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