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 尊师 " 不仅要求尊重老师,更要求形成尊重知识的良好风气。然而,有人在求知的路上另辟 " 捷径 ",企图通过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拿到学位证书、晋升职级的 " 敲门砖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与 " 代写论文 " 相关的案件,以违反学术诚信为由,认定委托代写的合同无效。
5.5 万元雇 " 枪手 " 代写论文
案情显示,赵某在医院工作,想要提升职称。但提升职称需要发表论文,因日常工作忙碌,其认为单靠自己难以完成论文和实验。故找到了某创公司。
2019 年 3 月 22 日,赵某与某创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约定赵某委托某创公司代为整理的服务项目 SCI 完稿版权转让,某创公司需在 2019 年 3 月 19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前按赵某要求整理资料、做好后期修改工作及对相关事宜妥善处理。总服务费为 33000 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 16500 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 16500 元。
2019 年 6 月 27 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赵某追加 11000 元履约保证金,调整后总服务费为 55000 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 27500 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 27500 元。
2020 年 3 月 23 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延长完成期限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
不过,某创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赵某诉至白云法院,请求某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代写违反学术诚信
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分别为涉案业务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白云法院经办法官指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约定为,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辑,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实际为由被告完成论文写作及发表,原告不参与论文的写作、发表的全过程,仅在论文中作为作者署名。原告亦明确表示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与被告商定无需参加论文的写作,故案涉委托合同的委托事项实际上为原告委托被告代写代发表论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因工作单位评定职称需要委托被告代写代发表论文,被告受托处理论文代写代发表事宜并获取利益,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及公序良俗原则,构成学术违规,扰乱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签订的三份《业务委托合同》均属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业务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被告依据该三份合同取得原告的款项 27500 元,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合同无效且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兼之原告对委托合同无效后果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27500 元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判决:某创公司向赵某返还 27500 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邓汝辉 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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