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1-09-17
拍案说法|深圳一司机持假证驾驶槽罐车上路!相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属于特种设备,是不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设备。槽罐车结构复杂、危险性大、运行空间大、载荷多变,因此,槽罐车驾驶人需要通过一系列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能上岗。但考证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于是有些人开始走 " 捷径 ",购买并持假证开车上路,这就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近期,深圳就查处了这样一起案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回放】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一名司机持假证充装天然气槽罐车,并准备开车上路。据了解,在随机抽查槽罐车司机报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时,执法人员无法通过 " 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 查询该司机的数据信息,初步怀疑该司机涉嫌持假证操作槽罐充装液化天然气。

当天,执法人员联系该司机 " 发证机关 " 所在地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初步核实该司机所持证件系假证。为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当即对该司机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司机入职前并未参加培训考试,而是花费五六百元在南昌老家购买了一个伪造证件。目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法规解读】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查,该司机涉嫌违反了此条规定,构成使用伪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经查,该司机也涉嫌违反了此条规定,构成买卖或者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经查,该司机触犯了此条规定,构成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安全支招】

液化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由专门、专业的人员和车辆运输。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的人员,切勿耍小聪明心存侥幸伪造、购买假证并使用假证驾驶槽罐车,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还威胁了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那么,该如何考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自 2021 年 7 月 4 日起,深圳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核实行全流程网办。首先,申请人可登录 "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 "(用户账号等级为 L2 级),搜索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其次,填写申请表单,选择考试机构,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材料清单,上传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线上申请。

耍小聪明心存侥幸伪造、购买假证,不仅是违法行为,也严重威胁着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深圳晚报记者 黄海婷 李瑶娜

相关标签

大鹏 深圳 事业单位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