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吴未未记者顾元森)80 多岁的王某在回家途中,经过一处雨污分流工地时,不慎摔倒受伤。后来王某将工地施工方告上法院,近日镇江市句容法院判决,王某虽然受伤,但既无法举证证明其摔倒的位置就在工地现场,也不能证明建筑公司施工行为与其摔伤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 年,王某在回家途中在某小区楼下摔伤,该小区附近正在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后来工地负责人徐某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腿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王某花费医疗费 2.7 万多元,其中由某建筑公司垫付 1000 元。王某于 2020 年 8 月因病死亡,子女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庭审中,法院向警方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的公共视频,及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因原、被告双方对视屏中王某摔倒的位置有争议,法院于 2021 年 5 月前往事发地点,对现场进行了比对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系一般侵权案件,原告主张被告建筑公司、徐某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不仅应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及发生损害后果,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侵权行为不能成立。该案中,虽然被告某建筑公司存在施工行为,但根据法院现场比对,王某摔倒的位置并不在被告施工的位置,即王某摔倒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不存在关联性。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判断。该案中,王某受伤是事实,但其既无法举证证明其摔倒的位置就在工地现场,也不能提供证明建筑公司施工行为与王某的摔伤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施工方无须担责。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机场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是否在施工现场受伤,关系着某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王某无法对基础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王某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民法典》第 109 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会因为 " 谁受伤 " 就认定 " 谁有理 ",更不会因为 " 谁帮人 " 就认定 " 谁理亏 "。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