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为了采光和扩宽视野,很多楼房会采用透明玻璃作为门窗,南京高淳一小区单元楼也是如此。某日晚上,一男子进入该小区单元楼时,一不留神撞上玻璃后摔倒,导致脊椎骨折。男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近日,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其诉求被驳回。
事情发生在 2019 年 11 月,当日晚上,市民魏某去朋友家里做客,到小区单元楼下时,他没注意前方有玻璃,以为是通道,结果撞倒在地。经过司法鉴定,魏某的伤情为外伤致脊椎横突骨折。
事后,魏某觉得涉事小区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在透明玻璃上张贴醒目的安全提示。于是,他来到高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小区单元大门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它是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魏某的损失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区域虽属小区公共区域,但与对外经营场所不同,小区主要是供业主生活、居住使用,而不是用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小区管理者主要的服务对象也是小区业主,而不是向社会开放的不特定人员。因此,不能用其他公共场所的标准来要求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此外,案涉区域主要功能为采光,而非用于通行,因考虑到遮风挡雨的实际需求,故采用了透光的玻璃材质。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该陌生区域环境不了解,应当更加注意,从而避免自身风险。如果他正常速度行走,就不会因撞击而受伤。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此事不存在过错,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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