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胡丹 记者 严君臣)在农村生活风俗中,许多没有子女的老人会 " 认养 " 关系比较近的亲戚的未成年子女,农村中把这种现象称为 " 过继 "。过继出去的子女,对亲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10 月 9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介绍,秦老太育有三个子女,其中丁某一年幼时过继给其大伯,秦老太此前一直同女儿丁某二共同居住。由于丁某二的房屋位于二楼,其上下楼不便,为了方便生活,丁某二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开始在外租住了底层的房屋,并雇请人员照顾其生活。
现在,秦老太已是九十多岁的高龄,生活无法自理,现有的退休工资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由于跟子女们对于赡养费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子女承担租房、护理、医疗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秦老太已过鲐背之年,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需要子女的赡养扶助,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丁某一虽自小按照农村风俗过继给其大伯,但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能免除其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偏爱以及子女对父母可能的误解,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应承担的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的恩恩怨怨,不能割裂彼此的血缘关系。
原告主张的租房费用、护理费用为原告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实质均为赡养费。综合考虑秦老太的退休工资、实际生活开支、本地区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及三被告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确定丁某一、丁某三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 200 元,丁某二每月承担赡养费 300 元,医疗费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法官:
" 过继 " 不等于没有赡养义务
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过继子女在法律上也属于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应对过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而过继子女也需要承担与亲生子女同等的赡养义务。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消除,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本案中丁某二虽按农村风俗过继给其大伯,并在大伯去世后对其进行了安葬。但双方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亦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故双方未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能免除其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而人是万物之灵,更应知恩图报。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三被告均为赡养义务人,应以爱母、尊母、敬母为大义,共同承担赡养秦老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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