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年轻妈妈在上班时间回家哺乳,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对此认定是工伤,而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工伤,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不认可工伤决定,用人单位将人社局法庭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 年 6 月,周某生下一个女儿。当年 12 月初,还处于哺乳期的周某在工作时间驾驶车辆回家哺乳,在回公司的路上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无责。2020 年 7 月,周某向江宁区人社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 年 8 月 27 日,周某任职的上海某服饰公司收到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但公司对这样的结果并不认可。2020 年 10 月 19 日,这家公司将区人社局起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这么判,人社局的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区人社局在收到周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区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上海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回家哺乳是否属于 " 上下班途中 "?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周某上班时间返回家中哺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中的 " 上下班途中 "。对此,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明作为承办法官解释道,《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本案中,周某于 2019 年 6 月生下女儿,一直到事发时,仍处于哺乳期内。上海某服饰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 1 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上海某服饰公司没有和她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 上下班途中 "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二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三 )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四 )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编辑 魏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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