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跨省作案,锁定名贵财物,专挑豪宅下手。短短两个月,盗窃金额就达数十万元。10 月 26 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江门市江海法院获悉,郑某、龙某、林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一案 " 尘埃落定 ", 江门市江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等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龙某于 2020 年 4 月 -5 月期间,以提供吃住、作案工具以及零用钱的方式,合伙或单独教唆、组织未满十六周岁的多名未成年人,先后到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珠海市、山东省济南市、江 苏省南通市等地的高档住宅区、别墅区盗窃名贵手表、奢侈品牌珠宝首饰等。被告人郑某主要是负责提供盗窃资金,被告人龙某负责联络工作,被告人林某、黄某(另案处理)带队及接收赃物,盗窃得手后由被告人郑 某销赃、分赃。短短两个月时间,郑某等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流窜 3 个省份入户盗窃 19 次,盗窃金额高达 50 多万元。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龙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其中被告人郑某盗窃数额为 510250 元,被告人龙某的盗窃数额为 507250 元,均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 林某的盗窃数额为 12400 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郑某、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受郑某指使参与实施盗窃犯罪,主要负责交接赃物、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龙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龙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 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江海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林某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以为自己不实施盗窃行为,就不算犯罪。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 重处罚。被告人主要是盗窃江诗丹顿、劳力士等名牌手表、宝格丽、雅克梵宝等奢侈品牌珠宝首饰,部分手表是被害人通过拍卖行购买的,价格不菲。在此提醒各位市民,不要随意在非官方渠道低价购买一些名牌手表 和珠宝首饰,以免买到赃物。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被告人主要是通过 KTV 等途径结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并以给予零花钱、请客吃喝玩乐等方式唆使未成年人实施入户盗窃。希望老师和家长也要提高警惕,多与孩 子沟通,关注孩子的 " 朋友圈 ",及时引导孩子们学会明辨是非,以免被社会上少数不良人士利用。
采写:新快报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黄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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