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1-10-26
深晚报道 | 南山法院开具《预处罚决定书》破执行难题,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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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若遇到案外人拒不履行上交相关涉案财产的义务而妨害执行工作,难道真的就无计可施了吗?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因拒不履行上交涉案车辆义务而妨害执行工作的案外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充分彰显该院秉承善意文明理念,开展执行工作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在何某与弓某、佟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南山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佟某名下一涉案车辆。经线索追踪,发现该涉案车辆现由案外人姚某使用。8 月 23 日,南山法院依法向姚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涉案车辆交由南山法院扣押处置,逾期未移交扣押的,南山法院将对其拒不执行的行为采取惩戒、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姚某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将涉案车辆交由南山法院扣押,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私自占用涉案车辆的姚某进行司法惩戒,包括拘留、罚款。考虑到案外人姚某并非本案被执行人,且其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守信激励和能动执行的办案指引(试行)》的规定,南山法院决定依法适用预处罚决定,向姚某送达《预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的 3 日内将涉案车辆交由法院扣押;逾期未履行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或司法拘留十五日。

《预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姚某意识到该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将正在使用的涉案车辆移交南山法院扣押处置,并积极配合强制执行工作。移交扣押流程结束后,姚某还向法院递交《具结悔过书》,称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充分意识到法律尊严不容挑战,并表示虚心接受批评教育,以后一定要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因姚某在《预处罚决定书》指定期限内纠正了其拒不协助执行的错误行为,且悔过态度较好,南山法院未正式对其作出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如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也可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在执行案件中,部分案外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被执行人才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因此,不仅被执行人负有按照判决书履行的法律义务,案外人也负有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

2020 年 9 月 22 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印发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守信激励和能动执行的办案指引(试行)》,该指引进一步明确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拒不协助执行的,符合罚款、拘留情形的,可以发出《预处罚决定书》。在《预处罚决定书》指定期限内已自行纠正的,执行法院可以不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预处罚决定书》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以预留一定空间的方式,对一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律意识淡薄的被执行人或义务人发出的 " 惩戒警告 ",是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实践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在南山法院送达扣押车辆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姚某拒不履行移交扣押涉案车辆的行为,已妨害了执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有能力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却拒不履行的单位或自然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最高院和市中级法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能动执行的意见,对姚某开出《预处罚决定书》,既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与灵活性,做到了教惩结合,在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和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协助义务人相关权益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后,南山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南山法院执行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切实解决 " 执行难 ",为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姚聪 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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