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在小吃店吃面的顾客,出门时不慎撞到玻璃移门后受伤,顾客将小吃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一起玻璃伤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林某到田某经营的小吃店吃面,出门时不慎撞到玻璃移门,引起玻璃破裂,林某腿部受伤。经诊断,林某右腿外伤、软组织撕裂,花费医疗费 1550.67 元。
林某认为自己的腿是被小吃店的玻璃门砸伤的,该玻璃门安装的是普通玻璃,而不是符合国标 3C 标准的钢化玻璃,且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因此向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吃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 6670.76 元。
一审中,小吃店提供两张照片,并陈述该照片是田某将林某送医返回后所拍,照片显示破碎的玻璃门上张贴有可口可乐广告,能够提示顾客注意玻璃门。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玻璃门本身有较宽的灰白色塑料边框,一般成年人能够予以识别是否处于开合状态,进而决定进出时适度开启或关闭玻璃门。林某的伤情不是因玻璃门质量问题直接引发,也不是因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小吃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法院因此驳回林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小吃店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黄某陈述 " 受伤的小伙子坐在我的前面,当时他接了一个电话后,就盯着手机朝外走,咣的一声,我吃的面条里面就全是玻璃渣子了。事发时推拉门上面贴有广告,他们家卖可口可乐。"
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冯婧雅表示,本案中,林某主张小吃店存在过错,玻璃门是普通玻璃且没有醒目警示标志,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他没有能够提交小吃店玻璃推拉门必须采用国标 3C 标准钢化玻璃的依据。为证明玻璃门上贴有广告,能够起到提示作用,小吃店提交了玻璃门照片及证人证言,法院予以采信。林某在二审中陈述其之前来过小吃店,知道店门是推拉的玻璃门,其本身近视且大意了,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小吃店对林某受伤存在过错。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林某主张小吃店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南京中院经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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