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前海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前海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拟在以往要求总部企业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的基础上,增加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总部企业扶持对象应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原前海合作区,或 2021 年 9 月 6 日 ( 含 ) 后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设立且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也即是说,对于前海 " 扩区 " 后新增的片区而言,只有在扩区后新注册的总部企业才可能享受政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如总部企业同时符合此次暂行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同类性质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 " 择优不重复 " 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根据《征求意见稿》,前海新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将突出支持在地经济发展的导向,以进一步做大前海合作区在地经济。此外,《征求意见稿》拟重新明确 " 港资企业总部 " 的定义,不再以不同标准划分不同类型的港资总部企业——只要申报企业股东满足一定比例港资成分的即可申报。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显示,港资企业总部扶持标准将提高:经认定的港资企业总部扶持标准拟按照一般标准的 1.2 倍执行,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深圳晚报记者 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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