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依法豁免债务 90 余万元。这是自今年 3 月 1 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首宗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1999 年,债务人张某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经法院多次进行房产拍卖等强制执行后,仍存在债权额 970379.73 元未清偿。今年 6 月 7 日,张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
过了这么多年,本金和利息已经积累到一个比较大的数字,而他本人现在已经 76 岁,每个月还从自己 6000 多元的退休金当中,要拿出 4000 元来偿债,每个月的生活费就很低。
虽然张某基本丧失清偿能力,还患有多种老年基础性疾病,但在案件恢复执行后,他仍积极配合调查、申报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争取债权人谅解支持。2020 年,深圳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张某了解到该条例初衷正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行救助和解困,于是便积极联系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要对他进行严格的多方面摸排,要确认一方面他自己申报的个人的经济状况、财产情况是如实的;同时,他自己申报的所背负的债务也是没有隐瞒或者遗漏的。
在综合债务人情况后,张某在破产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张某履行 5.2 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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