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1-11-02
深晚报道|深圳龙华法院宣判龙华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某高空抛物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郭某某当庭表示服判。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龙华法院审结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据介绍,郭某某的住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2021 年 7 月 23 日凌晨 5 时许,正在睡觉的他被楼下的声音吵醒,于是心生不满,将一个玻璃啤酒瓶从五楼住处的窗户向外抛出,砸中楼下被害人刘某某的丰田车,致汽车后尾箱盖毁损。案发后刘某某报警,民警经查看监控录像判定郭某某有作案嫌疑,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在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龙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各地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而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事件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高空抛物随之成为 "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的行为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情节严重,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可入罪量刑。如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因发泄不满情绪从五楼抛出玻璃啤酒瓶,若砸到行人,足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承办法官呼吁,杜绝不良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共同守护 " 头顶 " 安全,切莫高空抛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王佳淑 吕周

相关标签

丰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报警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