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鹏超 段云松 记者 刘国庆)11 月 11 日,常州市溧阳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6 年,李某明知 " 三步倒 " 有毒害性,仍从他人处购买并装在快递盒中放置于家中,并多次使用 " 三步倒 " 制成饵料毒狗实施盗窃。2016 年 11 月,李某使用 " 三步倒 " 制成饵料毒狗盗窃时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 年 11 月 24 日,李某再次使用同样方法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摩托车中搜查到饵料 138.3 克,经鉴定,该饵料中含有氰根离子。随后,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搜查出 " 三步倒 "227.9 克,经鉴定," 三步倒 " 主要物质为氰化钠,氰化钠含量大于 99%。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针对该案,法官介绍,我国刑法明确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指的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对公共安全存在一定的危害性。
现实中很多人对 " 毒鼠强 "" 三步倒 " 等有毒物质的认知程度不深,但其中含有的氰化钠等危险物质,数毫克就足以在短时间内致人死亡,更可能通过食用、呼吸、接触等方式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极大危害。本案中,李某经常将危险物质放置在公众场所,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狗在被毒死后,毒性残留物质会存在于血液和肌体组织中,即使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还是会有所残留,一旦流入市场可能会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编辑 蒋文嘉)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