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11-12
恶意投诉昔日网店合伙人,被判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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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刘宁 记者 王晓宇)连云港的张三和李四合伙经营网店散伙后,张三在明知李四的公司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出于个人目的,向某网购平台恶意投诉,导致李四经营的店铺受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准则,侵害他人的商业利益,依法判处张三及其公司赔偿李四的公司 200 万元,张三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 年,张三与李四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在某网购平台经营 A 网店,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为宣传 A 网店产品,拍摄了一组模特产品宣传摄影作品,并取得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2018 年张三与李四签订散伙协议,并未就模特产品宣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散伙后,张三带走了上述摄影作品的原始拍摄图片。2019 年张三通过其控制的 B 公司向某网购平台发出投诉,投诉 A 网店商品链接盗用图片信息。某网购平台收到投诉以后采取了删除链接的措施。A 网店向平台提出申诉,但因不能提供涉案图片原始拍摄图片,申诉不成立,相关销售链接删除超过 90 日进入历史库,无法恢复。李四无奈将张三及其控制的 B 公司告上法庭。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张三与李四合伙散伙后,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擅自将涉案作品原始拍摄图片带走,并通过其控制的 B 公司对 A 网店发起投诉,致使相关链接被删除而无法恢复。张三明知涉案作品系合伙期间取得并用于 A 网店的经营,在明知 A 网店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依然对 A 网店进行投诉,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侵害了他人的商业利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困扰,妨碍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正常交易秩序,张三及其控制的 B 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精细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 A 网店的诉讼请求,判决张三及 B 公司共同赔偿 A 网店 200 万元。张三及 B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案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合法善意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利用投诉机制发起投诉的,行为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通知者,法院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惩戒,从而从源头上遏制恶意通知行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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