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 3 名男子, 在明知赤水河流域处于全面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到赤水河河流域非法捕捞 " 三有 " 保护动物及野生鱼类。日前,经赤水市法院审理,3 人被判刑。
2021 年 6 月 14 日 20 时许,该案被告人马某、邹某、张某 3 人,在明知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情况下,携带网兜、手电筒等工具,来到赤水市两河口镇马鹿村的天然水域内,在夜色掩护下,非法捕获野生青蛙 32 只、鱼类 36 尾。
当晚,当地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将 3 人抓获。经专业部门鉴定,涉案的 32 只青蛙学名 " 合江棘蛙 ",属两栖纲无尾目蛙科物种,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 " 三有 " 保护动物)。
10 月,赤水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邹某、张某 3 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同时,3 名被告人还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还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庭审中,3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罚金 3000 元、生态修复费用 10213.5 元。法院综合考虑 3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野生动物保护破坏程度等,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马某、邹某、张某 3 人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并处罚金 3000 元。
贵阳晚报 +/ZAKER 贵阳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
编辑 柴潇蕾 / 编审 李枫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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