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11-16
对供应商女员工伸出“咸猪手”被解雇,他把东家给告了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新快报讯 作为某知名品牌公司高级质检员,他外派到供应商工作期间,竟对其女员工多次抚摸、搂抱,致对方报警。虽事后被认定不构成猥亵,但公司得知后还是将其解雇,不服处理结果的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该案经东莞法院两审审理认为,该男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公司规章制度,尤其发生在供应商处,给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司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被举报性骚扰后,他被公司 " 炒鱿鱼 "

冯某 2014 年入职某国际知名品牌公司,担任高级质量检验员,后被公司派驻到供应商东莞市桥头镇某公司,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2020 年 5 月 26 日,冯某与该公司一女员工在会议室内交谈工作时多次发生身体接触,包括触摸对方背部、腰部和大腿等部位。

事后,该女员工报警,冯某随后被民警带走。公安机关以其构成猥亵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冯某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后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猥亵。

期间,冯某任职的公司得知情况,以其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及《商业行为准则》诚信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通知冯某。冯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被仲裁院驳回。他于是向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提起诉讼。

仅是同事之间开玩笑?不构成猥亵能否解雇?

庭审时,冯某表示,他虽与该女员工有身体接触,但并不是严重超出道德界线的不良行为,事件的本身是办公室相识共事的人员之间小小的开玩笑,对方当时也未明显抵触、抗拒,不应被上升为 " 不道德、侮辱或猥亵的举止或行为 ",不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过错情形,行政复议结果也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猥亵,因此公司据此与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

对此,冯某任职的公司表示,冯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对供应商的女性员工多次抚摸、搂抱,导致该员工报警,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也构成侮辱和骚扰,损害他人身心。行政复议决定也仅是认为不构成治安处罚法中猥亵的程度,但并未认定其行为符合道德,也未认定不构成骚扰、侮辱。该事件发生在供应商处,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将其解聘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无需赔偿

此案经东莞第三法院、东莞中级法院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监控视频显示涉事女员工对冯某的触摸行为有明显用手推挡的动作,虽未当场表现出激烈抗拒,但从其事后报警及与公司人员聊天的录音可知,该女员工对冯某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冯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工作内容和社交行为规范,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其行为发生在供应商处,给用人单位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故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请。

" 希望原告能引以为戒,对自身的不检行为进行反省,也希望社会大众共同努力营造干净、清新、舒适的职场环境。" 二审承办法官在判决时表示。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相关标签

供应商 猥亵 东莞 报警 劳动合同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