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上班期间突感身体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未与货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有部分工资未结清,其家属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近日,经管城法院执行,货运公司当场支付 2.1 万余元,剩余钱款达成执行和解。
2018 年 3 月,高某经人介绍到郑州某货运公司上班,从事接货开票工作,每月工资 3000 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 年 3 月 20 日,高某在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经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高某死亡后,高某亲属称,郑州某货运公司支付了 5 万元丧葬费,未支付 2021 年 1-3 月份的工资,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 11 个月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于是高某的妻子和三名子女作为申请人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高某与郑州某货运公司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高某 2021 年 1-3 月份的工资,以及高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2 月期间 11 个月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后经仲裁委依法裁决,高某与郑州某货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郑州某货运公司支付高某 2021 年 1 月至 3 月工资 8068.95 元、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2 月的二倍工资 33000 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因郑州某货运公司未按照仲裁裁定书支付钱款,高某的妻子和三名子女作为申请人到管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城法院收到该案后,依法向郑州某货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网络查控了财产、房产、车辆等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11 月 13 日,管城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郑州某货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正在公司上班。上午 9 点多,接到执行线索后,执行员于卫军带领团队干警迅速赶往郑州某货运公司,并找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因刘某谎称公司没钱且拒不支付,执行干警遂将刘某带到了管城法院执行局。
刚到管城法院执行局时,刘某态度仍然强硬,认为就是没钱支付。执行干警耐心劝导,告知刘某应及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从上午 10 点多被带进法院执行局,到晚上 7 点多,经过执行干警不断的努力,刘某慢慢地认识到错误,当场支付给申请人 2.1 万余元,并叫来了其弟弟作担保,与申请人就剩余的 2 万元达成执行和解,承诺 2021 年 12 月 25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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