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1-11-22
深晚报道|为家庭付出多,离婚女子拿到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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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不再 " 免费 ",当婚姻走到尽头,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李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离婚补偿金 1 万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获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权益,目前本案已生效。

据悉,李先生和王女士曾是同事关系,两人因朝夕相处而互生情愫,相恋不久王女士未婚先孕,两人便于 2010 年 1 月登记结婚。2010 年 6 月,王女士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因三观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

2016 年 11 月起,李先生前往外地工作,而王女士和孩子则留在深圳,与李先生父母一起居住。2020 年 12 月,李先生向福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定孩子归自己抚养。" 从嫁给你到现在,你从未负担过家庭支出,也没有照顾过老人和孩子,所有压力都是我一个人承担。" 王女士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李先生支付家庭劳动经济补偿,并分割家庭车辆变卖后的款项。

福田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事实,认为李先生主张离婚,王女士也同意离婚,证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准予双方离婚。关于抚养权及探望权,因李先生和王女士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判定婚生子由李先生直接抚养,王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王女士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婚生子,具体的探望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协商处理,李先生应予以协助;关于车辆卖出款项的分割问题,因车辆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车辆已卖出,卖出的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根据双方购买车辆时的出资比例,法院酌定李先生向王女士补偿车辆卖出款项 4 万元。

关于离婚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李先生到外地上班,家中事务主要由王女士操持,福田法院综合考虑夫妻一方投入家庭事务的劳动时间、强度、繁杂程度、另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酌情判令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离婚补偿金 1 万元。

【法官说法】

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本案中,李先生长期在外地工作,王女士在抚养子女、处理家庭事务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王女士根据该事实向李先生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从弘扬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福田法院判定由李先生对王女士进行适当补偿。本案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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