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9 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新车站门口认识一陌生男子。王某某与该男子交谈后得知该男子以 550 元 1 张的价格收购银行卡,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某虽明知对方购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仍然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并将办理的此银行卡及 U 盾以 550 元钱的价格卖给该陌生男子。经查明,王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在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 日期间资金进账达 536446 元,已关联到的被害人达 11 起,涉及被骗金额达 104363 元。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犯罪,仍出售给陌生人,最终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院遂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品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广大群众务必进一步提高防范涉卡网络犯罪意识,切忌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无论有偿还是无偿,都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 陈问菩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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