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5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志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691 万余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于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于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 20 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周欢 / 编审 柴潇蕾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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