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贵阳 2021-11-25
贵州首例!为牟利改装破坏燃气表 两男子分别领刑5年和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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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危险手段给住户改装燃气表,使燃气表显示的使用量低于实际使用量。近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据了解,这是贵州燃气集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持续打击偷盗气专项行动以来,贵州省首例因破坏易燃易爆(燃气)设备以达偷盗燃气目的而被判处实刑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 年底至 2021 年 2 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在先后在清镇市、龙里县、乌当区、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观山湖区、白云区等地辖区内,以 1000 元至 6500 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用烧红的铁丝在燃气表内部输气管上扎洞的方式,多次为住户改装燃气装置,使住户燃气表显示的燃气使用量低于实际使用量。其中,蔡某某、秦某某共同改装、破坏燃气表共计 47 个,收取改装费 152700 元;蔡某某单独改装、破坏燃气表 6 个,收取改装费 16000 元。案发后,这些被改装破坏的燃气表已由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予以拆除更换。

庭审中,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秦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延伸阅读 :

一、私接私改、盗用燃气均属违法行为

据了解,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偷盗气,既触犯了法律,同时破坏了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燃气泄漏或因通风不足,导致室内缺氧,引起人员烟气中毒甚至发生爆炸危险,后果不堪设想。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均对私接私改、盗用燃气等行为作出相应处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不得实施盗用燃气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二、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对违法行为 " 零容忍 "

燃气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涉及千家万户。近年来,贵州燃气集团与各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 " 严查重罚 " 的原则全面开展打击偷盗气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盗窃燃气案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有效的震慑力。

据贵州燃气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的安装,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检验后才投入使用的,以确保供、用气设施的严密性及使用的安全性。未经燃气公司专业人员现场勘查、检验,用户私自移动管线、私自更改计量仪表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其严密性、安全性和耐用性都无可靠保障,易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贵州燃气集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推进偷盗气打击治理,切实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稳定,让市民安全、放心用气。

贵州燃气集团呼吁广大公众,切勿私接私改燃气设施,切勿盗窃燃气,一定要恪守 " 安全用气、规范用气、诚信用气 " 原则。如果发现身边有偷盗气或私接私改燃气设施等行为,请立即报警或拨打贵州燃气集团客户服务热线 "96977" 举报。

贵阳晚报 +/ZAKER 贵阳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编辑 周欢 / 编审 柴潇蕾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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