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2 月 2 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东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 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 1929.0887 万元及扣押在案的金条 10 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于东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 年至 2020 年,被告人于东辉利用担任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干预案件、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 30 余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2009.6337 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东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虽然被告人于东辉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但被告人于东辉身为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案件、利用干部提拔、调整机会等大肆谋取私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政法队伍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 30 余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 央视新闻
编辑 陈问菩 / 编审 李枫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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