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021-12-04
女子被前男友发短视频造谣“卖身为生”,警察顺藤摸瓜准备查处她,结果……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来源 | 苏仙公安

相爱没有那么容易,

每个人有他的脾气;

过了爱做梦的年纪,

就要老老实实,遵法守矩。

和女友产生了矛盾,

你会怎么做呢?

是积极解决还是争吵不休 ......

然而,

偏偏就有人心态不好,

湖南郴州一男子与女友发生争吵,

就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女友 " 卖身为生 ",

结果,悲剧了!

案情回顾

2021 年 11 月 29 日 19 时许,郴州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人利用网络微博发布卖淫招嫖的信息,并将案件线索交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进行落地查处。苏仙公安值班局领导在得知案情后高度重视,指定由南塔派出所办理该案。

南塔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通过微博上所留电话找到女子彭某,经调查,彭某对此事毫不知情,该信息并不是彭某发布。彭某对有人恶意在网上以她的名义散布卖淫招嫖信息之事感到非常气愤,请求公安机关对造谣者采取严厉打击。

随后民警通过微博注册信息,查找到发布诽谤信息的许某某,并将其传唤到所进一步调查。

经查,违法人许某兵与彭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2021 年 11 月 28 日晚上 21 时许,违法人许某某因彭某提出分手心生怨气,就将彭某视频进行编辑,加上了 " 本人以卖身为生,欢迎来撩 "、" 博主电话 :182******** 需要电话联系我 ",以及定位信息 " 郴州 -****" 等字样,并将该诽谤视频发布在自己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被大量浏览以及多人转发。

许某某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侵犯了彭某的名誉及人格,对彭某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许某某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

以案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造谣的把键盘一敲,谣言就四处乱跑,辟谣的更是忙得 " 鸡飞狗跳 "。一个手机一个键盘,毁掉的,可能是他人想象不到的未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行为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还会构成违法犯罪。希望广大网民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否则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