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发布《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 900 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并按每人每月 3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该通知自 2021 年 11 月 18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市人社局表示,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和奖励,具体条件包括:与招用人员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工种岗位不得属于下列情形: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 3 个月的 35 周岁以上女性、45 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 35/45 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 " 农转居 " 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 35/45 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 12 个月的。
符合先关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奖励。具体而言,市人社局将按每人每月 900 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 100% 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按每人每月 300 元的标准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奖励,按每人每月 100 元的标准给予招用 35/45 人员的用人单位奖励。
市人社局提示,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不满 35 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 1 年);用人单位招用 35/45 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深圳晚报记者 许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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