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3 日,记者从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二件民生领域 " 铁拳 " 行动查办的典型案例(第四批)。" 铁拳 " 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 , 加大执法力度 , 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公布的 12 件民生领域 " 铁拳 " 行动的典型案例是:
一、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伊斯曼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漆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4 月 22 日 , 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伊斯曼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侵犯 " 立邦 " 注册商标专用权乳胶漆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 " 立邦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胶漆,罚款 9000 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3 月 1 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麦积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投诉单,投诉人反映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伊斯曼装饰材料经营部出售假冒伪劣立邦油漆。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涉嫌侵犯 " 立邦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胶漆。经查明,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伊斯曼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的乳胶漆是立邦公司推销员上门推销,没留存任何手续,没票据也没资质。2021 年 2 月 24 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该批次立邦乳胶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鉴定书编号为 NPCD-SC-20210317-01)。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作出行政处罚。
二、张掖市山丹县生花彼岸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4 月 26 日,张掖市山丹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丹县生花彼岸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10000 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3 月 2 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丹县行政效能监察平台网络舆情处置单,根据处置单舆情摘要,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丹县生花彼岸美容店美容用相关产品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美容室货架上摆放的中药海藻面膜,未标识面膜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美容室工作桌下存放包装袋上标识手写 " 珍珠粉 " 字样的白色粉末、无任何标识粉末。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山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张掖市甘州区甜啦啦饮品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未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8 月 9 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对甘州区甜啦啦饮品店未对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 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6 月 22 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张掖市甘州区甜啦啦饮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加工制作区冷藏柜内有一袋已经开封使用的糖蜜芦荟酱超过保质期。同时,在做餐台原料架原料盒内发现已经开封投入待用的同款糖蜜芦荟酱。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的糖蜜芦荟酱加工制作、销售 " 晶风玉露 " 果茶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未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平凉市亿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5 月 11 日,平凉市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对平凉亿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货款,给予消费者赔偿,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 " 贵州茅台酒 " 和 " 五粮液酒 ",罚款 60000 元行政处罚。
2020 年 12 月 28,平凉市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皇甫路华山论剑酒类专卖店购买茅台酒 3 件,五粮液 2 件。2021 年 2 月 27 日饮用时,感觉口味不对,拿到兰州茅台酒专卖店进行核对后确认是假酒。2020 年 12 月 30 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进行了现将检查,并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执法人员分别联系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举报人所购的 11 瓶五粮液(1 瓶举报人已饮用)和 17 瓶茅台酒(1 瓶举报人已开封,不予鉴定)进行了鉴定。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鉴定证明书》川五鉴 NO:0003911, 鉴定结论为 " 该送检样酒为假冒我公司 " 五粮液 " 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华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酒泉市金塔县古城乡锦源食用油经销部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8 月 20 日,酒泉市金塔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塔县古城乡锦源食用油经销部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麻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00 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5 月 19 日,金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金塔县古城乡锦源食用油经销部待使用胡麻油进行抽检。2021 年 6 月 2 日,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 No:XC21620921784330128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苯并 [ a ] 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金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六、庆阳市庆城县杨某某鲜肉批发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7 月 20 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城县杨某某鲜肉批发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902 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4 月 20 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抽系统下达的 2021 年 3 月 18 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庆城县百全鲜肉店抽取的猪肉检验报告(No:NFJ2021-050, 检验单位: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经检验,该批猪肉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杨某某 ( 庆城县杨某某鲜肉批发部)销售 2 头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的违法行为。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甘南州夏河县王格尔塘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5 月 6 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河县王格尔塘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器医疗器械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 28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1 年 4 月 1 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夏河县王格尔塘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院药房合格药械陈列柜内有过期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批号为:181218,有效期至:202012;医用敷贴,规格:7X9,批号为:20190302,有效期至:2021 年 3 月 1 日。以上医疗器械均已过期,夏河县王格尔塘镇中心卫生院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构成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八、临夏州东乡县妥某某销售假冒伪劣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8 月 3 日,临夏州东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妥某某销售假冒伪劣 " 红牛 " 维生素功能饮料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 " 红牛 " 维生素功能饮料,罚款 10000 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7 月 5 日,东乡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东乡县县医院向西 200 米处销售假冒红牛饮料。东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妥某某使用车辆配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车上发现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生产合格证 HB21E007 639SE 批号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执法人员联系甘肃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临夏经销部工作人员对该批次红牛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红牛为假冒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违法行为。东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九、定西市陇西春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7 月 19 日,定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陇西春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5 月 24 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任务,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GC2021-0588)显示,陇西春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 2021-04-17 的橙心橙意汽水(规格型号:430ml/ 瓶)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陇西春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橙心橙意汽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定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十、平凉市庄浪县胡游小家电城经营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7 月 13 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庄浪县胡游小家电城经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家生产的燃气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 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6 月 27 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庄浪县胡游小家电城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涉嫌经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家生产的燃气灶。经立案调查,在该经营场所的货架和仓库中发现有商品名为初心好太太的燃气灶具,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2# 黑黄,使用气体:液化气,额定压力:2800Pa,生产日期:2020 年 12 月 18 日,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前乐电器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 年第 34 号〕家用燃气器具纳入 CCC 认证管理范围,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经现场检查该经营者进购的燃气灶具生产日期是 2020 年 12 月 18 日,但进购的燃气灶本身及张贴的铭牌上均未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经营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构成经营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平凉市泾川县金元液化气站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8 月 5 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川县金元液化气站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罚款 1 万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6 月 7 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泾川县秦某某蒸馍烤饼店进行液化石油气瓶隐患排查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用的编号为 050430 的液化石油气瓶有效期限为:2012.04-2020.04,规格(W:44.3、V:118,GB5842),泾川县秦某某蒸馍烤饼店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该液化石油气瓶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编号为 050430 的液化石油气瓶当场进行了查封(原地封存),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泾川县秦某某蒸馍烤饼店使用的编号为 050430 的液化石油气瓶是由泾川县金元液化气站进行充装提供,使用单位为泾川县金元液化气站。当事人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金昌市易佰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7 月 5 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易佰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羊排、羊肉卷和牛肉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30000 元行政处罚。
2021 年 1 月 14 日,按照上级交办,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昌易佰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鲜肉经营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羊排、羊肉卷,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食品购销凭证。2021 年 1 月 20 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肉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违法行为。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万宏
责任编辑丨石雨涵
值班主任丨郭俊宇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