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警大队吗?我刚刚和朋友一起喝酒,这朋友不够意思,现在我举报他酒后驾车!地点在瓮安县大地商业广场。"
近日凌晨 1 时 40 分许,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了这样一个举报电话。
民警到达现场找到报警人张某,张某旁边停放着一辆白色越野车,被举报的陈某坐在驾驶位置。
陈某坚称自己没有开车,张某则说陈某是喝酒后,载着他从猴场镇开过来的。
民警将两人带回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并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 10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报警人张某和驾驶人陈某,是交往多年的好朋友。
当晚两人在猴场镇喝酒后,由陈某驾车到瓮安县城摩尔城吃宵夜。喝了两瓶啤酒,张某又叫陈某去酒吧玩,但陈某执意不去,张某觉得陈某不够朋友,一气之下,报警举报陈某酒驾。
在证据面前,陈某交代自己酒驾的事实,因陈某酒精检测值达到醉酒驾驶处罚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将被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
来源 黔南交警
编辑 段筠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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