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2 日,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积极性,保障设施落地,补足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短板,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政策适用于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确保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权属明晰,可稳妥落地。具体的设施用地类型上,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电动车充电站、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用地,混凝土搅拌站、环卫车洒水车停车场、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场所、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针对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短期租赁土地的行为,办法明确地上设施的管理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短期租赁用地的管理职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
该办法全面构建了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的供应规则体系,明确了租赁方式、租赁条件、建设要求、权利限制等内容,例如,短期租赁用地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5 年,短期租赁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承租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类型及功能。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短期租赁土地的审批程序,要求同步开展农转用报批、使用林地审批和供地方案审批工作。
此外,该办法建立了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短期租赁土地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涵盖了短期租赁用地的批后监管、履约监管以及对地上设施的行业监管等监管事项及部门分工。还规范了短期租赁用地收回情形、到期处置程序等内容,旨在实现短期租赁用地从供应至收回的全流程监管,保障土地资源全程有效利用。
据悉,该办法作为完善深圳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健全土地供应体系的配套政策,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尽快、稳妥落地,缓解城市公共服务供需矛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构建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申请、审批、使用、监管、收回的全链条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短期租赁用地及地上设施的合理利用。
深圳晚报记者 徐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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